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255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苗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它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杨秀英(XXX)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秀英名下位于长春市九台区南山街8号地块住宅小区20#楼西一单元601的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它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乐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