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昕众劳务分包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江南路736号悦城·**5号幢1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22MA2GYXB190。
经营者:***,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319040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桐庐昕众劳务分包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1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桐庐昕众劳务分包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桐庐昕众劳务分包服务部工程款728310.83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776元、执行费96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号牌车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昕众劳务分包服务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