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56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南关区
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意大厦B座1403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35元,保全费2211.57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