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1567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南关区 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中意大厦B座1403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长春金城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7.35元,保全费2211.57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