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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智蛟、符永汉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674号
原告:卢智蛟,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静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符永汉,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弘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蓝海艳。
被告: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胡焕中。
本院于2022年5月29日受理上述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6日以原、被告就涉案款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智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2元,减半收取计152.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智蛟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