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23民初1525号之二
原告:丰顺县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大斜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55368251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1004宏发中心大厦4栋23A15、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5532487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顺县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进华路4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4UNGJU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丰顺县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丰顺县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丰顺县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现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顺县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焱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侯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