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2号
原告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东路****经贸巾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225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1004宏发中心大厦**23A1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55324870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密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44.14元,由原告深圳市恒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