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2614号
原告: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韩庆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楼&ldquordquo;第七层06-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龙,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联辰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易之凯)
代书记员( 王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