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23号
原告: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楼“海西文创大厦”第七层06-2、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95674F。
法定代表人:陈文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红,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聚鑫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