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205民初1190号
原告:厦门百家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林路117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7604894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厦门百家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家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家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百家安公司代偿款107352.56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及资金占用费(以107352.5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日);2.判令***、***在连带责任范围内向百家安公司清偿上述代偿款及资金占用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百家安公司承包了厦门市海沧区联盛清洁楼和新光清洁楼的敲打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又招揽了***从事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的劳务工作。2016年11月4日,***招揽******至厦门市海沧区新阳的清洁楼从事敲打墙壁工作。2016年11月7日,肖**在敲打墙面过程中从梯子上坠落受伤。后***将***、***、***及百家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07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应赔偿***损失共计105588.7元,***、***、百家安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家安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72元。后***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205执150号,百家安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执行款107352.56元。后多次向***、***、***追偿,***、***、***至今都未支付任何款项。
***辩称,该赔偿款应由百家安公司、***、***赔偿,不应由***赔偿。该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未实际履行。
***辩称,***与***是合伙关系,之前已垫付***医疗费20000多元,百家安公司不认可,所以***不愿意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该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未实际履行。
***辩称,敲打工程是由百家安公司发包给***、***,百家安公司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之前***、***已垫付***医疗费19000元,百家安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民事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经审理,百家安公司、***、***、***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百家安公司承包了厦门市海沧区联盛清洁楼和新光清洁楼的敲打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又招揽了***从事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的劳务工作,***的报酬由***、***支付。***于2016年10月31日到案涉工地开工。2016年11月4日,***招揽***至厦门市海沧区新阳的清洁楼从事敲打墙壁工作。2016年11月7日,***在敲打墙面过程中从梯子上坠落受伤。之后,***以***、百家安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由百家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闽02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项经济损失共计135757元,***、***、百家安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家安公司均不服该案判决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闽02民终507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应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05588.7元;***、***、百家安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家安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72元。之后,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百家安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损失赔偿款105588.7元,并承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执行费148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据生效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07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确认经常从事土头敲打工作,应已累积足够的常识和经验选择合理的位置敲打墙面以避开掉落的土块,而***未能选择合适位置,导致敲墙中因土块掉落而坠落摔伤,本身具有一定程度过错,酌定提供劳务一方***自行承担30%的损失;***作为接受劳务方,因不具备相应资质也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受到的损害负有较大责任,酌定承担70%的损失即105588.7元;百家安公司将敲打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再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百家安公司、***、***应当与***对***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终审判决:***应赔偿***损失共计105588.7元;***、***、百家安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家安公司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本案中,通过执行程序,百家安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支付***损失赔偿款105588.7元,并承担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元、执行费1484元。百家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现百家安公司主张***支付代偿款107352.5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支付给百家安公司自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百家安公司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超出以上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百家安公司、***、***均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人,在双方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下,应由百家安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由百家安公司承担50%,***、***共同承担50%。百家安公司就上述代偿款107352.56元中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有权向***、***追偿。现百家安公司仅主张***、***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应当对***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要求百家安公司共同承担已由***、***等人代付的***医疗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代付***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处理,***、***可就此部分争议事项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百家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7352.5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7352.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一半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厦门百家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许晔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