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2NK6B。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安居街2幢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兆一,系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飒,系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7692260D。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723民初3218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4296.32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74296.32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74296.32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地下空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的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763元,由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