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与某某、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2715号之一
原告: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住所地为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77931648E。
负责人:***。
被告:甘**,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2NK6B。
原告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诉被告甘**、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立石兴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甘**、四川华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本院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代春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