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709号
申请人:**,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钰,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开德,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新坪路28号6幢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41386032。
法定代表人:向勇。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521民初3969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1304.2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100301046020210000387)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账户5105××××0207_1中的银行存款221304.22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杨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