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87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新坪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5020541386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