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章华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经合法传唤***,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锋
审判员 李霞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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