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35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街村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541386032。
法定代表人:章华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支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为201904-104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7200元的财产或存款。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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