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4民初1047号
原告:宜丰县观音窝水泥构件厂。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家源观音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4MA35Q3BG8E。
经营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元,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该厂员工。
被告:*西省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弋*镇志敏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4609330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
原告宜丰县观音窝水泥构件厂与被告*西省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联系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丰县观音窝水泥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8元,由原告宜丰县观音窝水泥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艳
书记员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