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26民初120号
原告: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东站大道祥和小区1-3-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460933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履行《公司内部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约定,赔偿原告214,946.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承包了吉水县黄桥镇山原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度实施项目工程,2019年9月17日,原告就该工程与被告签订了责任书,由被告负责具体施工。责任书第十一条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扣证、降低资质等级或通报,给甲方信誉造成损失,甲方对乙方将处以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的罚金。”2020年6月10日,案外人罗金、***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原告与二案外人承担***、***意外死亡的赔偿责任。经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赣082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赔偿罗金、***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47,195.65元。后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原告支付了赔偿款。综上,由于被告原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信誉损失,根据责任书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而不是弋阳县,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弋江建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弋阳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