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5财保298号
申请人: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住所地郓城县郓城镇宋屯村北楼板厂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RFKY1N。
经营者:***,业主,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红船镇政府西一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R82E1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志轩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镇双桥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WLK6Y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往郓城县。
申请人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志轩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80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志轩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80万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