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清申60号
申请人:广州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983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思。
被申请人:广州运裕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洪圣沙。
法定代表人:陈卓基。
申请人广州港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船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运裕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裕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运裕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运裕公司的成立日期为1993年12月16日,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注册资本人民币27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卓基,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洪圣沙,营业期限从1993年12月6日至2004年12月6日,经营范围是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港船公司是运裕公司的股东之一;运裕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主体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运裕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营业期限届满,于2017年6月28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广州港船公司作为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运裕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州港船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运裕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淑敏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嘉文
黎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