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第06051号
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69号文三数码大厦661室。
法定代表人:章林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涛,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杭州宝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