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董奇胜,系该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撖飞鹏,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2019)内060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一般债务利息18014.49元(其中150695.14元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为9683.20元,年利率为4.75%;87695.14元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的利息为275.50元,年利率为4.35%;238955.70元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40年4月7日止的利息为8055.79元,年利率为4.35%;上述利息的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51.77元(912345.98元从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为11335.89元,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七五;849345.98元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的利息为3715.88元,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七五)。

三、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花童木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受理费64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腾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