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6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九家沟村。
负责人:马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68号(***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钰、******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694.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钰、******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