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昌吉市龙腾农业保鲜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龙腾农业保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金玉龙,系该合作社社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汇源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龙腾农业保鲜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8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624.1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6,624.17元(不含执行费1,499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不提供财产和担保人进行担保。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156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汤 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