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010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锡业,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5幢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水文付。
原告***诉被告郑锡业、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