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兴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8695号
原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5幢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86324H。
法定代表人水文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钦才,河南瀛豫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坤,河南瀛豫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6145E。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腾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兴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01376.03元及利息126247.69元(利息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计算,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0年8月14之日,请求判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2015年4月27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新庄安置区一期A03-09-01块地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工程名称:新庄安置区一期A03-09-01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址郑州市杨金路与杨金三街交叉口东北角,本工程合同价款2790000元。12.8双方发生争议时,以友好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经查,郑州市目前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郑州仲裁委员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新庄安置区一期A03-09-01地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郑州市只有一个商事仲裁委员会即郑州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约定明确,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依合同约定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8元退还原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