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肥西县桂山苗圃、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6664号
原告:肥西县桂山苗圃,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中国中部花木城
E1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91HB3H。
经营者:朱秉生,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5幢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86324H。
法定代表人:水文付。
原告肥西县桂山苗圃与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肥西县桂山苗圃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45元,由肥西县桂山苗圃负担。
审判员  朱自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