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394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鹤,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建成,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8186324H,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水文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波,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5U7W88,,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鸣鹿路与卫真西路上清湖**
法定代表人:程体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