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民初1064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武,总经理。
原告许国骏诉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许国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