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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华路2号一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82474K。
法定代表人:邹省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雯,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叶芳,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法定代表人:熊三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洁
审判员黄海鹰
审判员邓静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小妹
书记员吴崇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