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湖北德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164860945。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法定代表人:熊三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德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七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