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18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德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164860945。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经理。
第三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法定代表人:熊三进,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德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13元,减半收取695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龚秋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 萍
书 记 员 邓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