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72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镇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鄂112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2021年4月20日前付清**劳务费人民币80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其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瞿学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合同纠纷
评议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祥、审判员曾建平、瞿学知
记录人:书记员王慧
评议记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鄂112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2021年4月20日前付清**劳务费人民币80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刘文祥: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本院(2021)鄂1123执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曾建平: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本院(2021)鄂1123执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瞿学知:同意承办人意见,终结本院(2021)鄂1123执723号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合意见: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结本院(2021)鄂1123执7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呈报表
案由合同纠纷标的80万元
申请人被执行人
**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1年5月24日立案时间2021年5月24日
执行根据(2021)鄂112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时间2021年12月6日
执行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鄂112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2021年12月6日
局长意见
备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告
(2021)鄂1123执72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镇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57014506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鄂1123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2021年4月20日前付清**劳务费人民币80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报告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