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
被执行人罗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公某
本院在执行(2025)鄂112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1123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