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格调中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5民初4365号 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长江凯华装饰城E区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格调中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达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格调中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调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调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本金75583元及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21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9月签订合同,原告承接被告天津市“旺海国际广场2号写字楼电梯楼层31层3101、3102***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施工方进交竣工资料后,经审核完成支付结算价格的97%。该工程于2021年10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及时递交竣工资料至今已近两年,被告以未能完成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共计7558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格调中天公司辩称,1.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产生了合同外的金额9879.40元,合同金额约定的是55万元整,由于被告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原因,对合同外金额需进行较为复杂严谨的审核流程,期间也多次向原告解释说明。2.原、被告关于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尾款的时间并没有进行约定,被告因合理原因暂未支付不构成违约。3.原告所请数额中还有质保金于2023年10月7日尚未到期,不应向被告主张。4.不同意支付利息,合同第6条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被告暂未支付尾款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合同6.3.2条明确体现了在公司验收合格后,需经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审核确认后再支付价款,虽已验收合格,但被告正在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核流程对此进行确认才能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为格调中天公司,承包方(乙方)为顺成达公司,工程内容为嘉海一期项目广场2#写字楼电梯楼层31层3101、3102***装修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5万元,合同第6.3.1条,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第6.3.2条经甲方工程部、商管部及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验收合同后,乙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聘请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2021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内容为:原设计窗口直接进行原墙面腻子铲除,挂网刮腻子然后刷乳胶漆工序。现场窗口四周暴露铁支撑抹灰工艺不能进行。直接抹灰极易脱落开裂。因此窗口位置需用***做骨架,石膏板包窗口,才能进行后续施工工序。原建筑14个窗口都需要进行包窗口。具体尺寸以现场为准,变更图给出工艺做法。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0月7日交付。 涉案工程于2021年10月18日竣工验收,2021年12月10日原告出具涉案工程造价报审结算书,送审价为559879.4元,附件1已收工程款对账单:2021年9月1日实收进度款165000元,2021年12月3日实收进度款302500元。附件2工程造价结算汇总表:原合同金额55万元,合同内新增项目:包窗口14个,9879.4元。附件3竣工验收会签单,经办部门责任工程师意见:本工程于2021年10月7日到达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并自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经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加盖了格调中天公司旺海国际项目专用章。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意见:园林、电梯、消防、智能化、停车系统、公共区域装修合同,必须经物业公司确认。合同工程量已完成,由于施工单位过程违规,致使30层女卫水泥堵塞,罚款1500元,自结算款中扣除。2021.12.17并加盖了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印章。根据被告提供的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单显示,合同金额为55万元,设计变更9879.4元,罚款1500元,优惠取证379.4元,合计558000元,该审核单有原告公司的盖章,结算核对人马子函,2022年9月28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467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是否达到了支付至结算价款97%的条件;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涉案工程结算审核单显示,涉案合同金额为55万元,涉及变更9879.4元,罚款1500元,优惠取证379.4元,合计558000元,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为558000元。竣工验收会签单中商管、工程、业主、物业、成本的意见均于2021年10月18日同意验收,时至今日被告仍以案涉工程有合同外增项需要内部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结算价款558000元的97%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支付涉案工程价款467500元,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73760元(558000元×97%-4675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被告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0月7日交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标准,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格调中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760元,并以737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格调中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