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669号 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西营门街小稍直口村长江凯华装饰城E区10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366号。 负责人:韩铮,主任。 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计1,977元,由原告天津市顺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