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惠东起重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惠东起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02119218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泰西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顾惠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249052380,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工业园区旺牛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惠东起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惠东起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惠东起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翔龙
人民陪审员  葛 新
人民陪审员  徐 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