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人仲字[2024]530-2号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支付案款545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1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宁0121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