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5859号
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薄荫佑,院长。
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62室。
法定代表人:张广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和平,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第三人:田云芳,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与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和平、第三人田云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公司章程规定到2016年12月22日到期解散,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1996年由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全民”与自然人田云芳合资组建的集体企业,投资100万元,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占51%,田云芳占49%,在天津开发区注册,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将该股份的经营权承包给了刘和平(刘和平和田云芳为夫妻关系),经田云芳、刘和平要求通过律师翟秀兰与原告协商签承包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股份协议,保证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的经济利益保值增值,但刘和平一直没有遵守协议,仅是口头答应一定遵守承诺。然而2010年刘和平借故有病,田云芳私自将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经营权交给了其表弟张广州,张广州得手后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首先,张广州不承担对原告的义务,声称用30万元从田云芳手里买的营业执照是自己独资,增资到500万元并升级二级企业,用虚假投资骗取了二级资质。原告多次发通知也多次把这些不法行为告知开发区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在2013年6月份停止了对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公司的年检,而田云芳多次找开发区工商局,并承诺在两个月内解决股权纠纷,并答应刘和平履行协议交付承包费,在工商局的调解下暂时恢复了他们的年检,然而他们用欺骗手段又骗了原告。经查户卡并非张广州独资。而是刘和平,张广州各投资200万,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51万,田云芳49万,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控股变为小股东,更重要的是刘和平将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投资私自变为个人投资。欺骗国家注册为集体企业,骗取了营业执照,骗取了工程资货证书,他们公然违反物权法41条、56条、57条、34条、21条、67条等。将原告51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刘和平个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给国有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为此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来法院求得公正公平合法的得以解决股权和经济纠纷问题,使国有资产不能受侵害。
本院经审查,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期限起始日期为1996年12月23日,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22日,股东为刘和平、张广州、田云芳。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并非被告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现代高科技研究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欣娣
人民陪审员 罗红金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