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02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773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262077.5元及支付违约金;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433元,案件执行费38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883元(包括执行费3883元),并支付2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蒙万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