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白鹤岭(名仕尚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564030993N。

法定代表人:朱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树,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吉盘,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国,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区信用代码914512007512274334。

法定代表人:韦大跃,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世道

审 判 员 李剑峰

审 判 员 韦海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兰小盆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