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82民初866号
原告:佛山市胜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办事处石澎村委会澎边西村的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梁友帮。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田联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506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胜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田联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胜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3.55元,由原告佛山市胜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