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民终1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庞学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葛在恩,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世华都第二项目部负责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义(系葛在恩之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于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军,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在恩、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初59号,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中举示证据证实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中即已注销。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胡乃峰
审判员 安学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