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8执异303号
案外人:佳木斯天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亚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庞学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
法定代表人:于鸿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佳木斯天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对本院(2016)黑08执168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天意公司名下56660平方米土地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天意公司称,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大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案外人与大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与被执行人国联公司只是在“盛世华都”项目开发中的合作关系,不应对国联公司的合同纠纷承担责任和义务。另处,大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已被注销,已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请求法院对案外人名下涉案土地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6)黑08执168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天意公司名下位于佳木斯市郊区光复西路5666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佳市用(2010)第2010011**号。地号:1-100-1342号。土地面积101576平方米中的空地面积56660平方米)
另查明,大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进行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裁定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2016)黑08执168号之四执行裁定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而申请执行人大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已注销登记,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其并非本案的适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黑08执168号之四执行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亚红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