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执16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大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受理的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