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民初629号之二
原告: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畜牧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波,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北十街十一委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淑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嘉,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7.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肇东市盛丰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树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伯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