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等人身伤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28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黑龙江省嘉荫市。 被执行人***,男,现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鸿森彩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无再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3)的规定,裁定如下: 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