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82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嘉荫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东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鸿森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XX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