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磐民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陶玉峰,男,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陶玉峰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润明
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