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10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康子强,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佃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子强与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子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刘桂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