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4执异51号
异议申请人:满春香,女,1960年7月24日生,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代理人:阎学广,男,1960年7月24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陶玉峰,男,1980年6月23日生,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孙基敏,男,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学亮,男,1952年12月12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佃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荣秋,男,1964年3月23日生,住磐石市。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了异议人满春香书面提出的执行异议,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黑河市经济合作区中联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财产主张所有权,在本院审查期间,因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与申请执行人执行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异议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撤回满春香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郑玉芝
人民陪审员 禇世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 达